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人气:文章属性: 视力保护色:

(2016年7月28日九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应当在每年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法律规定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九原区委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有关提案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

(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

(五)区财政预算调整和决算;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实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四)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七)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八)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对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和修改方案;

(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外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非国有资产收购;

(五)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更名方案;

(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决策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第九条  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上年年底提出议题,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审查情况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应当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一领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应当以决定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对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审议意见、意见、建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机关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有关国家机关不提请审议、擅自作出决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实施监督:

(一)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